当事人:刘超,男,汉,130322**********56,杰杰666艇主,河北省北戴河新区团林乡东村.
2021年7月6日10时,你艇在北纬:39.28.100:东经:119.16.500海参外塘养殖上水渠中停放时,被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查获时,艇上无有人员,渔政执法人员将艇拖到塔子口后吊上岸扣押。2021年7月6日10时,执法人员对刘超的杰杰666艇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发现该艇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2021年7月13日10时,执法人员对艇主刘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7月1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所拥有的杰杰666艇,艇长11.08米,艇宽:2.39米,主机功率147.10千瓦,玻璃钢。2021年7月6日10时,你艇在北纬:39.28.100:东经:119.16.500海参外塘养殖上水渠中停放时,被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查获时,艇上无有人员,渔政执法人员将艇拖到塔子口后吊上岸扣押。发现该艇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在禁渔期期间内艇上装有起网设备。至此,案件事实已经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杰杰666游艇适航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共3份,证明艇持证情况。
证据二:艇主刘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超身份信息。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现场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案发经过。
证据五: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现场和现场检查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农渔(渔政)告【202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1年7月29日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
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第二条,没有捕捞事实,属于较轻违法程度,建议罚款4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对该艇所有人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在禁渔期期间内艇上装有起网设备对艇所有人刘超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扫码网上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海事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机关: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4
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