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工矿007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河北乾贵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海港开发区港荣街南侧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某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770688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公司员工王某臣、刘某未按照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高处作业。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工矿011号)、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二条实施标准第二项,有2-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高处作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