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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唐山市威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3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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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工矿008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唐山市威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紫草坞村 邮政编码:06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77969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员工金某雨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记录2020年、2021年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工矿005号),证明2021年3月12日,员工金某雨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记录2020年、2021年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证据二:现场照片3张,证明员工金某雨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记录2020年、2021年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员工金某雨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记录2020年、2021年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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