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工矿008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唐山市威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紫草坞村 邮政编码:06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77969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员工金某雨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记录2020年、2021年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工矿005号),证明2021年3月12日,员工金某雨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记录2020年、2021年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证据二:现场照片3张,证明员工金某雨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记录2020年、2021年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员工金某雨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记录2020年、2021年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