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安)罚决字〔2021〕第1号
当事人: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公司住所: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项目中属于禁止经营和许可经营的除外):按省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工程测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8721613J│联系电话:186****0788
你(单位)于2021年5月17日实施了天成府南区项目基坑监测数据超标、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5月17日位于源影寺路以东、鼓楼西街以南、燕山路以西、西顺城街以北天成府南区的基坑监测报告中,S36点位超过警戒值,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察)笔录,证明基坑监测报告中S36点位超过警戒值,并未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基坑监测报告中S36点位超过警戒值;
证据三:现场(询问)笔录,证明基坑监测报告中S36点位超过警戒值,并未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2021年7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建(安)罚听告字〔2021〕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天成府南区项目基坑监测报告中,S36点位超过警戒值,未及时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
鉴于当事人同一工程累积违反二项或两次的规定,属较重处罚情形,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贰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