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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安)罚决字〔2021〕第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6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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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安)罚决字〔2021〕第3号

当事人:刘某│年龄:30岁│民族:汉│工作单位: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文化程度:大专│身份证号:230229********0010│联系电话:152****2902

你(单位)于2021年5月17日实施了天成府南区项目基坑监测数据超标、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5月17日位于源影寺路以东、鼓楼西街以南、燕山路以西、西顺城街以北天成府南区的基坑监测报告中,S36点位超过警戒值,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察)笔录,证明基坑监测报告中S36点位超过警戒值,并未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基坑监测报告中S36点位超过警戒值

证据三:现场(询问)笔录,证明基坑监测报告中S36点位超过警戒值,并未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20217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建(安)罚听告字〔2021〕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天成府南区项目基坑监测报告中,S36点位超过警戒值,未及时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同一工程累积违反二项或两次的规定,属较重处罚情形,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项目负责人)刘某贰仟伍佰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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