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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质)罚决字〔2021〕第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6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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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质)罚决字〔2021〕第3号

当事人:黄某某

年龄:42岁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130322********0614

工作单位:昌黎县永军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7****9383

经查明,2020年5月,昌黎县永军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昌黎县靖安镇吴各庄村建设的厂房二期工程扩建项目,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17昌建(质)罚听告字〔2021〕第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对单位其他直接负责人黄某某,处以叁仟伍佰壹拾元叁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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