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建管)罚决字[2021]第3号
当事人:黄某某身份证号码:130322********0614 联系电话:137****9383
经查明,2020年5月,昌黎县永军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昌黎县靖安镇吴各庄村建设的厂房二期工程扩建工程,涉嫌开工前未办理施工许可而擅自施工。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2021年6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建(建管)罚听告字〔2021〕第3号,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项目直接负责人黄某某作出罚款叁仟伍佰壹拾元叁角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