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刘*,身份证号:130322************,联系方式:1573355****,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西钱庄村*****。
经查明,你(单位)车辆(冀C*****)于2021年8月12日运输混凝土过程中在五峰山路与汇文大街交叉口泄漏、遗撒,造成环境污染,污染面积40平方米的行为。上述事实,以遗撒车辆照片、遗撒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行车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1 年8 月1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城管执法(渣)罚先告字〔2021〕第(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城管执法(渣)罚听告字〔2021〕第(00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第九项的规定,属一般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壹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行昌黎支行(账号:10047901453)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14号。
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 年8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