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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隆泰塑编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8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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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三018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隆泰塑编厂

地址: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3361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员工张XX(身份证号13032219xxxxxxxxxx)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内容记录不全面, "档案编号"  "核查人员签字"  "归档日期"  "记录人员签字" 等内容未填写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三019号)、张XX《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复印件5页,证明在职员工张XX(身份证号13032219XXXXXXXXXX)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内容记录不全面, "档案编号"  "核查人员签字"  "归档日期"  "记录人员签字" 等内容未填写;证据二:本机关调查人员对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职员工张XX(身份证号13032219XXXXXXXXXX)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内容记录不全面, "档案编号"  "核查人员签字"  "归档日期"  "记录人员签字" 等内容未填写。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81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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