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三019号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同丰塑编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靖安镇吴各庄村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033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织布车间北侧变压器未设置 "当心触电" 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三020号)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织布车间北侧变压器未设置 "当心触电" 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二:本机关调查人员对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织布车间北侧变压器未设置 "当心触电" 安全警示标志。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七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