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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秦皇岛纳川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9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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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四09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纳川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葛条港乡葛条港村昌黄公里北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633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货物运输升降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10.3的标准。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四09号)、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九条实施标准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政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080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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