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四XX号
被处罚单位: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北部(装备制造基地新华路6号)项目地址: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3高炉厂区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梁XX职务:经理联系电话:136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四XX号)1份,证明2021年XX月XX日检查时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实施标准第3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08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