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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1日  来源: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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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劳监罚字[2021]第A001

当事人:河北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

案件名称:拖欠劳动者工资案

本机关于202171日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未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拒绝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有: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二十四) "无理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的"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昌黎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07040005

昌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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