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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封开兴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1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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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四XX

被处罚单位:开封开兴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办事处浅河村,项目地址: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3高炉厂区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联系电话:18937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四1X号)1份,证明2021806日检查时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实施标准第3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0830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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