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昌)文罚字〔2020〕第001号昌黎县形象网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MA07NXDX1X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30322200047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北侧、华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某
2020年12月25日15时50分,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李辉(执法证号:C200402386)、陈晓谦(执法证号:C20040238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北侧、华夏路西侧的昌黎县形象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该网吧正在对外营业,该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30322200047。昌黎县形象网吧工作人员拿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簿,执法人员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簿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簿有34人未进行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昌)文检(勘)字[2020]第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现场检查照片5张。
3.昌黎县形象网吧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昌黎县形象网吧未对上网人员进行核实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MA07NXDX1X;《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30322200047,证明昌黎县形象网吧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5.法定代表人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对于昌黎县形象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责令昌黎县形象网吧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一次性发现21人以上的,可以并处15000元罚款。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昌)文罚告字[2020]第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止2021年1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昌黎县形象网吧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1年1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旅游文广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