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危化010号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大蒲河镇常庄村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93359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抽查公司员工张新武(13032219xxxxxxXXXX)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时,发现员工张新武2020年7、8月份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本人未签字。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危化013号),证明在抽查员工张新武(130322xxxxxxxx2613)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时,发现员工张新武2020年7、8月份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本人未签字;证据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复印件1张,证明在抽查员工张新武(130322xxxxxxxx2613)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时,发现员工张新武2020年7、8月份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本人未签字;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抽查员工张新武(130322xxxxxxxx2613)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时,发现员工张新武2020年7、8月份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本人未签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1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