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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金丰气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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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危化010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大蒲河镇常庄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93359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抽查公司员工张新武(13032219xxxxxxXXXX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时,发现员工张新武2020年7、8月份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本人未签字。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危化013号),证明在抽查员工张新武(130322xxxxxxxx2613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时,发现员工张新武2020年7、8月份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本人未签字;证据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复印件1张,证明在抽查员工张新武(130322xxxxxxxx2613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时,发现员工张新武2020年7、8月份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本人未签字;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抽查员工张新武(130322xxxxxxxx2613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时,发现员工张新武2020年7、8月份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本人未签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1 的规定,决定给予给予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82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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