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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4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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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022

被处罚单位: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

地址:昌黎县靖安镇曾各庄村村北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03353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0.4.1的要求。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三024号)1份,证明2021年8月16日,你公司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91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004

被处罚人:XX性别: 年龄:30身份证号:41282819910919XXXX

家庭住址:河南省新蔡县栎城乡周湾村周湾组邮政编码:463504

联系电话:1503153XXXX

所在单位: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职务:工人

单位地址:昌黎县靖安镇曾各庄村村北

违法事实及证据: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0.4.1的要求。你作为公司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修理人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三024号)1份,证明2021年8月16日,你公司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91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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