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二016号
被处罚人:刘xx性别:男 年龄:34身份证号:130321198xxxxxxxxx
家庭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下抱榆槐村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33333xxxxx
所在单位: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职务:安全处长
单位地址:昌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安山镇员外庄村西)
违法事实及证据:1、高炉炉顶气密箱平台东南角防护栏杆两处缺少横筋,违反《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11)第5.4.1条规定;2、热风炉煤气管道下方排水器溢流水集水坑未使用格栅板,违反《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7012-2018)第5.4.3条规定;3、制粉加热炉煤气管道放散管无编号,违反《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 4.8条规定;4、制粉厂房入口处无人体静电消除装置,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2条;5、制粉空气罐顶部安全阀与罐体间设置阀门,阀门无锁止装置,违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9.1.3(4)条规定。
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二019号),检查时现场存在问题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真实存在性;证据二:本机关调查人员对刘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问题的真实性。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9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