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一012号
被处罚人:张某性别:男年龄:50身份证号:xxxxxxxxxxx 家庭住址:唐山市滦县邮政编码:063700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所在单位: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总监 单位地址: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北
违法事实及证据:1、2#高炉4#风口小套与中套间漏煤气,点燃控制,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9.1.4的规定;2、2#高炉制粉煤气排水器冷凝水未使用集水坑,直接排入地沟,不符合《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 AQ7012-2018)5.4.1的规定;3、2#高炉制粉加热炉煤气放散管无编号,放散管根部无加强筋,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8和7.3.1.4的规定;4、2#转炉炉前平台未实施封闭管理,不符合《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7.6的规定;5、2#转炉煤气回收管道跨道路的位置未设置限高牌,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单位的安全总监,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一024号)1份,证明2021年8月10日检查时该公司问题隐患真实存在;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问题隐患真实存在。证据三:现场照片5张,证明该公司现场问题隐患真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关于《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1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9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