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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4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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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一012号

被处罚人:张某性别:年龄:50身份证号:xxxxxxxxxxx 家庭住址:唐山市滦县邮政编码:063700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所在单位: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总监 单位地址: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北

违法事实及证据:1、2#高炉4#风口小套与中套间漏煤气,点燃控制,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9.1.4的规定;2、2#高炉制粉煤气排水器冷凝水未使用集水坑,直接排入地沟,不符合《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 AQ7012-2018)5.4.1的规定;3、2#高炉制粉加热炉煤气放散管无编号,放散管根部无加强筋,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8和7.3.1.4的规定;4、2#转炉炉前平台未实施封闭管理,不符合《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7.6的规定;5、2#转炉煤气回收管道跨道路的位置未设置限高牌,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单位的安全总监,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一024号)1份,证明20218月10日检查时该公司问题隐患真实存在;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问题隐患真实存在。证据三:现场照片5张,证明该公司现场问题隐患真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关于《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1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9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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