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冯永亮,男,汉,211421********2811,冀昌渔06198船长,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娄家村大冯屯:
当事人违反了渔业港航监督及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案,2021年9月20日大风天气昌黎渔政船检港监站通知所有渔业船舶全部回港避风,船用北斗定位发现冀昌渔06198船在海上作业,渔业主管部门多次通知该船就近港口回港避风,2021年9月22日14时15分,执法人员对船主赵焕新进行了询问;2021年9月22日19时00分执法人员对冀昌渔06198渔船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时00分对船长冯永亮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9月2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所驾驶冀昌渔06198渔船,船长24.75米,主机功率88.3千瓦,2021年9月17日早上7时左右,该船从鹤港码头携带1000领流刺网出海去距新开口外25海里处海域处准备下网,19号下午开始打网,下完网该船在网地附近看护,22号凌晨3点起完网后回新开口港,22日19时到港,回港后执法人员对该船进行检查,检查时船上共有人员5名,船首两侧刷有船名冀昌渔06198。船长当场提供了安全证书等船舶证件及二级船长证书、二级轮机长证书和3人普通船员证书,该船AIS显示九位码为:412281603。执法人员对冯永亮驾驶的冀昌渔06198渔船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时,发现该船未配备二级船副,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当时情况。
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案发经过。
三、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船舶所有人、实际船主、船长身份情况。
四、船舶证书复印件4份,证明渔船持证情况。
五、船员证书复印件6份,证明船上人员持证情况。
六、证据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现场和现场检查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9月22日向当事人传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农渔(港监)告【202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1年9月23日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之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停止作业决定的船舶且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 "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并处罚款人民币2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24米≦船长<36米,功率88.3千瓦,应最低配备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三级轮机长1名。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渔业船员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400以下罚款,未配备职务船员,属于较轻违法程度建议:责令离港前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对该船船舶所有人按照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停止作业决定的船舶且未配齐职务船员未取得相应证书、对船舶所有人冯永亮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离港前改正;2、并处罚款人民币33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扫码网上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海事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