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文综当罚字〔2021〕第001号
当 事 人:昌黎县靖安镇二雷百货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A9UHX5J
地址:昌黎县靖安镇南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曹某
2021年9月27日10时20分,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李辉(执法证号:C200402386)、赵壮志(执法证号:C200402390)在向当事人曹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南村二雷百货商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该商店正在对外营业,经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书籍《作文大全-小学生10000篇》一书,共5本,当事人不能提供此书的进销货凭证,表示进货收据已经遗失,执法人员告知其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在向当事人曹某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后,依法对其作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当场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曹某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曹某表示对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昌)文综检(勘)字[2021]第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现场检查照片3张。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A9UHX5J;《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新出发(昌审)零字第0016号,证明昌黎县靖安镇二雷百货商店法定代表人为曹某。
4.法定代表人曹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对于昌黎县靖安镇二雷百货商店未按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当场处罚。
2021年9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昌)文综当罚告字[2021] 001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昌黎县靖安镇二雷百货商店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