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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9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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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二018

被处罚人:x性别: 年龄:43 身份证号:130322197xxxxxxxxx

家庭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xxxx1111号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53696xxxxx

所在单位:昌黎县白马酒业有限公司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昌黎县安山镇徐新庄村南安新公路东侧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车间多处配电箱、水泵及电气装置未安装接地保护,不符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2.3.1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二020号),检查时现场存在问题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真实存在性;证据二:本机关调查人员对刘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问题的真实性。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0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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