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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红星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1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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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一013号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红星加油站

地址:昌黎县205国道朱各庄火车站西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某某职务: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埋地油罐人孔操作井内工艺管道未接地。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1.2.4条的规定。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一026号)1份,证明20219月7日检查时该公司埋地油罐人孔操作井内工艺管道未接地;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埋地油罐人孔操作井内工艺管道未接地;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埋地油罐人孔操作井内工艺管道未接地(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1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10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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