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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红星加油站站长黄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1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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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一014号

被处罚人:黄某某性别:年龄:40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昌黎县朱各庄邮政编码:066600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所在单位:昌黎县红星加油站 职务:站长 单位地址:昌黎县205国道朱各庄火车站西

违法事实及证据:埋地油罐人孔操作井内工艺管道未规范接地。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1.2.4条的规定。你作为加油站的站长,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一026号)1份,证明20219月7日检查时该公司埋地油罐人孔操作井内工艺管道未规范接地;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埋地油罐人孔操作井内工艺管道未规范接地。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埋地油罐人孔操作井内工艺管道未规范接地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关于《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2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1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0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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