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一014号
被处罚人:黄某某性别:男年龄:40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昌黎县朱各庄邮政编码:066600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所在单位:昌黎县红星加油站 职务:站长 单位地址:昌黎县205国道朱各庄火车站西
违法事实及证据:埋地油罐人孔操作井内工艺管道未规范接地。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1.2.4条的规定。你作为加油站的站长,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一026号)1份,证明2021年9月7日检查时该公司埋地油罐人孔操作井内工艺管道未规范接地;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埋地油罐人孔操作井内工艺管道未规范接地。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埋地油罐人孔操作井内工艺管道未规范接地。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关于《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2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1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0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