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聚隆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1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一015号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聚隆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

地址:昌黎县十里铺乡十里铺村东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某某职务: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加油作业(直接往塑料桶里加汽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一027号)1份,证明20219月7日检查时加油员直接往塑料桶里加汽油;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加油员直接往塑料桶里加汽油;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证明,加油员直接往塑料桶里加汽油(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1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10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Scan me!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