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一015号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聚隆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
地址:昌黎县十里铺乡十里铺村东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某某职务: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加油作业(直接往塑料桶里加汽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一027号)1份,证明2021年9月7日检查时加油员直接往塑料桶里加汽油;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加油员直接往塑料桶里加汽油;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证明,加油员直接往塑料桶里加汽油。(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1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0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