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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秦皇岛林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3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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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013-1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林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龙家店镇XXX村村南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8451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不符合《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2.4的要求。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019号)1份,证明2021年1009日,你公司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110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013-2

被处罚人:XX性别: 年龄:56身份证号:1303221965111XXXXX

家庭住址:昌黎县龙家店镇龙封台村村南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803443XXXX

所在单位:秦皇岛林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职务:工人

单位地址昌黎县龙家店镇XXXX村南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不符合《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2.4的要求。你作为公司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修理人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019号)1份,证明2021年1009日,你公司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110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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