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四013-1号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林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龙家店镇XXX村村南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8451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不符合《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2.4的要求。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四019号)1份,证明2021年10月09日,你公司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1月0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四013-2号
被处罚人:李XX性别:男 年龄:56身份证号:1303221965111XXXXX
家庭住址:昌黎县龙家店镇龙封台村村南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803443XXXX
所在单位:秦皇岛林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职务:工人
单位地址:昌黎县龙家店镇XXXX村南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不符合《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2.4的要求。你作为公司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修理人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四019号)1份,证明2021年10月09日,你公司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生产车间电动缝纫机电机未接地保护。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1月0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