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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2日  来源:靖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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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罚决字[2021]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昌黎县秋君机械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靖安镇马芳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30829842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巩某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止,使用院内3眼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生活,未取得《取水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罚先告字[2021]3号,告知拟处罚事项数额,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日均取水量8吨,立即停止了违法取水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第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昌黎县财政局罚没专项账户,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地址:邮政银行昌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41

靖安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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