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罚决字[2021]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昌黎县增利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靖安镇靖安南村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MA07XTTP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洪某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止,使用院内1眼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生活,未取得《取水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罚先告字[2021]6号,告知拟处罚事项数额,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日均取水量5吨,立即停止了违法取水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第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昌黎县财政局罚没专项账户。全称:昌黎县财政局,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地址:邮政银行昌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41
靖安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