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昌黎县磐龙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靖安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089400122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某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止,使用院内1眼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生活,未取得《取水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 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具体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罚先告字[2021]7号,告知拟处罚事项数额,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日均取水量5吨,立即停止了违法取水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第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昌黎县财政局罚没专项账户。全称:昌黎县财政局,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地址:邮政银行昌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41
靖安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