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不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秦皇岛豪斯胶管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靖安镇张各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5590588601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唐某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和《昌黎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院内有1眼水井,为水泥井管,出水管为铁管,连接至厂房,未发现水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 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具体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不罚先告字[2021]7号,告知拟处罚事项,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公司已于2021年7月停产,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定期限内停止取水的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41
靖安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