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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城)罚决字〔2021〕第1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9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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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城)罚决字〔2021〕第1号

当事人:昌黎县马坨店顺兴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职务:总经理

公司住所:昌黎县马坨店乡马坨店村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87WE68M

址:昌黎县马坨店乡马坨店村

经查明,2021年8月26日昌黎县马坨店顺兴液化气站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如下安全隐患:1.场站内没有安全警示牌;2.日常安全巡检记录不全。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0219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建(城)罚听告字〔2021〕第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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