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 人社劳监罚字[2017]第A001号
当事人:昌黎县昊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碣阳大街北侧
案件名称:未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案
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日对你(单位) 未保存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未保存员工录用登记材料,主要证据有:询问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二十三)之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昌黎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 07040032
行政机关(印章)
2017 年12月12日
注:本文书共四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备案、法院各一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