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 人社劳监罚字[2017]第103号
当事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黄金海岸二纬路
案件名称: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案
本机关于2017年6月14日对你(单位) 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昌人社劳监改通字[2017]第011号)。
主要证据有: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昌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昌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 07040032
行政机关(印章)
2017 年7月13日
注:本文书共四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备案、法院各一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