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安监罚〔2018〕察五003号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昌黎县葛条港乡张官庄村南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魏xx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89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室外和涂装车间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