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二001号
被处罚人: 马 某 性别: 男 年龄: xx 身份证号: 130322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 昌黎镇新集镇新集村 所在单位:昌黎县便民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职务: 经理 单位地址: 昌黎镇新集镇新集村 邮政编码: 066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罐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1处)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询问笔录、音像记录资料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二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昌黎县财政局 ,中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