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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安监局关于昌黎县便民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9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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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二001

被处罚人: 马 某 性别: 年龄: xx 身份证号: 130322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 昌黎镇新集镇新集村 所在单位:昌黎县便民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职务: 经理 单位地址: 昌黎镇新集镇新集村 邮政编码: 066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罐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1处)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询问笔录、音像记录资料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二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昌黎县财政局 ,中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 6月1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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