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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安监局关于昌黎县贝诺克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7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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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安监罚〔2018〕察一 03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贝诺克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北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93038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填写不完整(未填写教育培训内容)。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等 。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 06 1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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