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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安监局关于昌黎县聚隆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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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二一组002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聚隆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龙家店镇杨封台村南205国道南侧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3156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石脑油罐区存在非防爆电缆;2、石脑油罐区和装卸区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进行报警3、未按规定上报第一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执法记录视频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第(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八条实施标准第一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二条实施标准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五千元、一万元,合计两万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7月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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