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安监罚〔2018〕办公室003号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地 址:秦皇岛市昌黎县东部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职务: 副总裁 联系电话: 1770334****
违法事实及证据:
1、车间内窑炉平台配电柜柜体与柜门未设置保护跨接线。
2、2车间2#窑炉天然气管道阀门法兰与管道法兰间未设置防静电跨接线。
3、2车间2#窑炉天然气管道分支管道末端未封堵。
4、2车间2#窑炉天然气管道处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位置与燃气管道齐平。
5、2车间主控室采用聚氨酯泡沫复合彩钢板,配电柜后存放可燃物。
6、2车间主控室内轴流风扇防护罩缺失,电源线沿地面敷设未设置防护措施。
7、2#窑炉电动起重机未设置上升限位和行程限位,吊钩未设置防脱钩。
8、2#窑炉天然气管道快切未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联锁,调试风机未设置防护罩。
9、2车间 5号机车处轴流风扇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10、低压配电室配电柜后电缆沟盖板使用木板,且部分缺失。
11、低压配电室配电柜南侧安全出口被工具箱堵塞。
12、低压配电室出线口、配电柜内未设置防火封堵。
13、 配电室未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照明灯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未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识;低压配电室内消防沙箱堆放杂物;灭火器放置不符合规定,只放置一具灭火器。
14、厂区内叉车无行车信号指示灯及鸣笛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
上述问题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 年7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