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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安监局关于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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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安监罚〔2018〕办公室003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址:秦皇岛市昌黎县东部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副总裁 联系电话: 1770334****

违法事实及证据:

1、车间内窑炉平台配电柜柜体与柜门未设置保护跨接线。

22车间2#窑炉天然气管道阀门法兰与管道法兰间未设置防静电跨接线。

32车间2#窑炉天然气管道分支管道末端未封堵。

42车间2#窑炉天然气管道处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位置与燃气管道齐平。

52车间主控室采用聚氨酯泡沫复合彩钢板,配电柜后存放可燃物。

62车间主控室内轴流风扇防护罩缺失,电源线沿地面敷设未设置防护措施。

72#窑炉电动起重机未设置上升限位和行程限位,吊钩未设置防脱钩。

82#窑炉天然气管道快切未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联锁,调试风机未设置防护罩。

92车间 5号机车处轴流风扇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10、低压配电室配电柜后电缆沟盖板使用木板,且部分缺失。

11、低压配电室配电柜南侧安全出口被工具箱堵塞。

12、低压配电室出线口、配电柜内未设置防火封堵。

13 配电室未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照明灯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未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识;低压配电室内消防沙箱堆放杂物;灭火器放置不符合规定,只放置一具灭火器。

14、厂区内叉车无行车信号指示灯及鸣笛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

上述问题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 71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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