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一01号
被处罚单位: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地 址: 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0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煤粉输送管道法兰静电跨接不符合要求,管道(煤气、氮气)无明显接地点,无标志(2处);2.除尘器的排气筒无明显防雷接地点和标志;3.一炼钢厂登高用的扶梯无安全警示标志(3处); 4.煤粉制备系统部分电气设备非粉尘防爆型;5.部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线盒、金属穿线管未按要求可靠接地);6.一炼钢厂个别电控柜门无跨接;7.一炼钢厂现场施工用电控盘无漏电保护装置;8.一炼钢厂现场个别过跨台车无声光报警装置; 9.原煤带式输送机防爆电机损坏后未及时更换,采用普通电机代替;10.一炼钢厂现场个别检修使用的丙烷瓶压力表损坏且未检测;11.未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2017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达到规定学时,职工培训档案填写不全;12.未能提供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按规定进行事故排查治理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并上报; 1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隐患照片、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第一二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十一、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二三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 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三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三项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肆万玖仟元、叁万玖仟元、肆万伍仟元、贰万柒仟元、壹万伍仟元、贰万伍仟元,合计:贰拾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