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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安监局关于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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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一02

被处罚单位: 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

址:秦皇岛市西部经济开发区昌黎循环经济产业园滦河大街1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0335-59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煤粉制备车间电工夏彩琴、聂海涛、秦凯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2.二炼钢现场登高斜梯无安全警示标志(3处);3.二炼钢厂内工艺管道公路上方无限高标志(2处);4.煤粉制备车间煤粉除尘器排气筒无明显接地点和标志;5二炼钢转炉炉后两个休息室、连铸包操作室内未按要求装设一氧化碳检测仪;6.二炼钢现场个别电控柜的门无跨接; 7.煤粉制备车间内的梁式电葫芦电机、粉煤除尘器电机等未按规定使用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4层间未按规定使用防爆配电箱;8.煤粉制备车间柴油发电机组设在煤粉除尘风机房内,未独立设置;9.煤粉制备车间配电室与磨煤间相邻,防火间距不足且磨煤机房与配电室相邻侧均设有窗口;10.煤粉制备车间配电室与变压器室门窗无防止小动物进入的设施;11.煤粉制备车间电器设备金属外壳、接线盒、金属穿线管未按规定可靠接地; 12.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和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13. 未按规定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季度、年度分析表;14. 煤粉制备车间主控室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隐患照片、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九十六条第一二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条第二项的处罚标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叁万元、肆万玖仟元、叁万玖仟元、贰万捌仟元、贰万玖仟元、贰万伍仟元,合计:贰拾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 3月2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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