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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安监局关于秦皇岛鹏远淀粉有限公司秦皇岛鹏远淀粉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5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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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一(204

被处罚单位: 秦皇岛鹏远淀粉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龙家店镇西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0335-20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淀粉打包1车间防爆配电箱紧固螺栓缺失、失爆; 2、淀粉包装车间防爆配电箱部分电源线穿管失爆; 3、淀粉包装车间包装机进料管未采取防静电跨接。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 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7月1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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