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一(2)04号
被处罚单位: 秦皇岛鹏远淀粉有限公司
地 址: 昌黎县龙家店镇西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0335-20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淀粉打包1车间防爆配电箱紧固螺栓缺失、失爆; 2、淀粉包装车间防爆配电箱部分电源线穿管失爆; 3、淀粉包装车间包装机进料管未采取防静电跨接。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 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