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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安监局关乎昌黎县昌海交电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9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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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一(201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昌海交电有限责任公司

址: 昌黎县昌黎镇一街77-2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3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制度,隐患排查自查记录本制定不规范,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的规定, 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5月3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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