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一05号
被处罚单位: 唐山市开平区鑫联机械厂
地 址: 唐山市开平区北环路北门对面 邮政编码: 06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按照本单位与昌黎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开展安全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工作,致使该公司两处设备或设施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具体如下:1.水泥磨机周围未设置 "注意安全" 、 "当心机械伤害" 、 "当心坠落" 安全警示标志;2.窑头配电室墙上断路器安装在墙上,未安装配电箱。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隐患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第一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分别处罚款:伍仟元、壹万元,合计:壹万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一06 号
被处罚人: 蒋x 性别: 男 年龄: 36 身份证号: 13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xx号 所在单位: 唐山市开平区鑫联机械厂
职务: 驻昌黎冀东维保队队长 单位地址: 唐山市开平区北环路北门对面 邮政编码: 0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照本单位与昌黎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开展安全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工作,致使该公司窑头配电室断路器安装在墙上,未安装配电箱,违反安全生产标准。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隐患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 罚款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