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一03号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地 址: 昌黎县安山镇员外庄村西 邮政编码: 06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烧结破碎机除尘器平台未设置防护栏杆;2、烧结配电室配电柜进柜电缆护板未安装,未进行防火封堵;3烧结机煤气主管道存在支架直接焊接在煤气管道上;4、烧结主抽风机室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隐患照片、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条第二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分别处以罚款:贰万元、贰万伍仟元,合计:肆万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一04 号
被处罚人: 刘XX 性别: 男 年龄: 31 身份证号: 13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XX号 所在单位: 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部长 单位地址: 昌黎县安山镇员外庄村西 邮政编码: 0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照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开展隐患排查工作,致使该公司多处设备或设施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具体如下:1、烧结破碎机除尘器平台未设置防护栏杆;2、烧结配电室配电柜进柜电缆护板未安装,未进行防火封堵;3、烧结机煤气主管道存在支架直接焊接在煤气管道上。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隐患照片、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二项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 罚款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