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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安监局关于秦皇岛市恒运制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3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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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安监罚〔2018〕察五009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市恒运制册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昌黎镇四街475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130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无2018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08月3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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