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安监罚〔2018〕办008号
被处罚单位: 昌黎蓝玉环保新能源燃料经销处
地 址: 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两山乡草粮屯村 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78056XXXX
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 年9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