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昌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昌黎蓝玉环保新能源燃料经销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7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安监罚〔2018〕办008

被处罚单位: 昌黎蓝玉环保新能源燃料经销处

址: 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两山乡草粮屯村 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7805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 9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