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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安监局关于昌黎龙家店亚松加油站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7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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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二一组003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龙家店亚松加油站

址: 昌黎县龙家店镇晒甲坨村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 137225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罐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1处)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音像记录资料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二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昌黎县财政局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 9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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