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一08 号
被处罚人: 白xx 性别: 男 年龄: 54 身份证号: 130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 唐山市xxxxxxxx 所在单位: 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
职务: 安监处长 单位地址:秦皇岛市西部经济开发区昌黎循环经济产业园滦河大街1号 邮政编码: 066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致使该公司多处设备或设施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具体如下:1、2#炼钢连铸烤包器未设置煤气吹扫设施;2、2#炼钢OG风机房穿墙电缆未封堵,部分防爆线管脱落;3、轧钢加热炉、炼钢连铸西侧设置的氧气点阀箱,氧气管道弯头未使用专用弯头;4、加热炉煤气主管道末端放散管共用设置,未单独设置。证据:市安监局交办书及其现场检查记录、现场隐患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二项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 罚款陆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