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大学生兽药店(负责人:赵冉;性别:男;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年2月2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陈雪锋、郑义依据冀农业安发﹝2018﹞6号文要求对昌黎县大学生兽药店经销的兽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进行抽检,该产品标称山西芮城科龙兽药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2015)兽药生产证字04019号,GMP证号(2015)兽药GMP证字04014号,批准文号兽药字(2016)040191504,批号20170802,有效期20200802,规格:2ml:0.08g。抽取样品送河北省兽药监察所检验。
2018年9月17日昌黎县农林畜牧水产局收到河北省兽药监察所检验报告,NO.YJ20180242,依据检验报告,昌黎县大学生兽药店抽检的兽药样品不合格,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规定认定为劣兽药,对违法经营企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9月18日,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2018年9月18日,执法人 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北省兽药监察所检验报告,NO.YJ20180242,以及兽药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搜集进货销货记录等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不要求复检。
现查明当事人赵冉于2017年5月18日从山西芮城科龙兽药有限公司推销员手中购进劣兽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80盒,售价每盒3.2元,货值金额256元。至案发时,除10盒送河北省兽药监察所用于检验外,剩余70盒(包括留样的5盒)已经全部售出,获得销售收入224元。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赵冉的身份证复印件、昌黎县大学生兽药店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昌黎县大学生兽药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赵冉是违法行为的适合主体;2、河北省兽药监察所检验报告,NO.YJ20180242、兽药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销售证明、兽药进货记录、兽药销货记录以及当事人不要求复检的报告,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的规定,2018年9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昌黎县农林畜牧水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劣兽药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和《秦皇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试行)》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4元;
2、处货值金额3倍计人民币768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9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昌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农林畜牧水产局
2018 年 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