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昌黎县亚奇服装有限公司
地址:马坨店乡武各庄村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服装加工车间项目(一期)工程,开工前无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秦皇岛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零捌佰叁拾叁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147901453 地址:昌黎城关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5
2018年4月12日